牡公管规〔2022〕2号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一城一策”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8-23 15:23:43  浏览次数:

牡公管规〔2022〕2号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一城一策”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缴存职工:
  根据《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一城一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牡公委规〔2022〕3号),制定《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一城一策”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22日

 


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一城一策”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国务院和黑龙江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根据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一城一策”若干政策措施>》(牡住房组〔2022〕4号)和《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一城一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牡公管委规〔20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对低收入群体,支持允许缴存职工提取账户余额帮助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共同居住唯一住房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提取范围

  1.缴存职工或其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其中任意一人须为低保户或低收入群体。
  2.缴存职工及其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共同居住唯一住房。
  3.共同居住唯一住房非共同共有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同时办理支付首付款提取业务。
  4.共同居住唯一住房为共同共有的,共同共有人之间关系须为缴存职工及其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共有且互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二)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办理支付首付款提取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符合其它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除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和委托本市公积金中心将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不得办理其它提取业务。
  2.缴存职工近6个月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不得办理支付首付款提取业务。
  3.缴存职工被公积金中心列为失信人员的、被法院强制冻结账户的,不得办理支付首付款提取业务。
  4.缴存职工及其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购买的共同居住唯一住房仅可分别办理一次支付首付款提取业务。
  5.缴存职工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的共同居住唯一住房须在个人征信报告中体现该笔贷款。
  (三)提取凭证
  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另须提供结婚证;
  3.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提供户口簿;受托人与委托人非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提供委托办理公证书;
  4.办理提取业务须提供本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哈尔滨银行、邮储银行中任意一家金融机构的一类借记卡;
  5.提取证明材料须提供借贷合同、支付首付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6.缴存职工或其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其中任意一人被列入低保户的须提供低保证;缴存职工或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其中任意一人被列入低收入群体的须提供其备案社区出具的低收入群体证明材料。
  (四)提取时限
借贷合同签订日期1年内办理。
  (五)提取额度
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大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标注的支付首付款金额。
  二、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支持在我市市区无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按每户、每年19000元提取住房公积金;县(市)每户、每年15500元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为进一步减轻租房缴存职工家庭经济负担,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市区由每户18000元/年提高至每户19000元/年,县(市)由每户14400元/年提高至每户15500元/年。
  (二)缴存职工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查询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一类借记卡(含工商、建设、中国、农业、交通、中信、哈尔滨、邮储银行)就近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
  三、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上限80万元。其他政策仍按照《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牡公管委发〔2020〕16号)规定执行。
  四、优化企业资金监管,取消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担保业务。
  五、本细则由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
  七、此政策措施执行日期以缴存职工到业务网点申请办理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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