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贷款“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

2015-06-10 16:14:25  浏览次数: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贷款“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信用审核工作,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科学防范因个人不良信用行为引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潜在风险。根据提取、贷款业务审核工作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市公积金中心依据各科室、办事处提供的,此前在办理公积金个人提取、贷款过程中存在骗提、套提行为,骗贷、套贷行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行为,以及拒不履行按期还款等相关约定行为而建立的信息名单。并根据“黑名单”所记载信息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贷款的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贷款业务办理前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黑名单”的建立,应遵循公开透明、真实有效、科学管理、扶优限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贷款管理科、归集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审计稽核科、信息科技科、服务大厅、各办事处是“黑名单”的主要管理及应用部门,主要职责:

    (一)贷款管理科负责“黑名单”信息收集汇总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并与中心各相关部门进行业务衔接、指导。

    (二)贷款管理科、归集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服务大厅、各办事处负责“黑名单”信息的报送工作。

    (三)贷款管理科负责“黑名单”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

    (四)贷款管理科、归集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完善“黑名单”管理办法。

    (五)信息科技科负责提供与“黑名单”相关的技术支持,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将“黑名单”的查询与管理所需软件进行开发及维护。

    (六)贷款管理科负责中心内部“黑名单”应用培训工作的总体组织。

    (七)审计稽核科负责中心内部“黑名单”应用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八)服务大厅、各办事处负责“黑名单”的具体审核应用。

第三章  信息来源

    第六条  “黑名单”的信息数据采集来源于市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科、归集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服务大厅及各办事处统计的信息。包括骗提、套提公积金行为,骗贷、套贷行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行为,未按期偿还个人贷款等相关约定行为。

    第七条  “黑名单”信息数据采集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婚姻状况、借款合同号、借款金额、年限)、列入“黑名单”成因、移除“黑名单”条件。

第四章  管理应用

    第八条  此前有过以下行为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一)违反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相关规定,通过各种手段骗提、套提住房公积金的。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通过各种手段骗贷、套贷的。

    (三)办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至今拒不办理房屋抵押手续的。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的房屋竣工后,未按规定在一个月之内办结期房转现房抵押手续的。

    (五)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六)在贷款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正常退休除外)。

    (七)贷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或贷款期满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的。

    (八)拒绝或阻碍市公积金中心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九)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偿债能力事件的。

    (十一)其他。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移除“黑名单”:

    (一)有过骗提、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在如数退还住房公积金后满五年的。

    (二)有过骗贷、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满五年的。

    (三)未按规定办结抵押手续,后期办结相关抵押手续满一年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进行纠正后满一年的。       

    (五)在贷款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后将停缴部分足额补缴后,正常连续缴满6个月无欠缴情况的。

    (六)贷款期间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或贷款期满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在将欠款部分足额偿还后满两年的。

    (七)拒绝或阻碍市公积金中心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进行行为整改并作出书面承诺后满一年的。

    (八)解除足以影响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偿债能力情况满一年的。

    (九)其他。

    第十条  归集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服务大厅及各办事处应在每月25日前将列入、移除“黑名单”信息统一报送至贷款管理科进行信息汇总,如不报送视同无更新信息。贷款管理科在次月1日前将汇总后的信息反馈给中心各相关科室、办事处,更新“黑名单”。

    第十一条  贷款管理科、归集管理科、服务大厅及各办事处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不准予”受理提取、贷款业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各相关科室、办事处应确保有权使用的业务及管理人员才能接触“黑名单”,禁止将“黑名单”信息外漏。

                  第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可接触“黑名单”的人员包括单笔提取、贷款业务的受理、审查、审批、异议处理、管理及应用部门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审计稽核科应定期牵头组织审计市公积金中心“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执行情况。并将辖内情况书面上报市公积金中心。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提取、贷款申请人认为市公积金中心提供的“黑名单”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向贷款管理科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十六条  贷款管理科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异议申请人;如无错误,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应配合贷款管理科对异议申请人做出合理解释;如有错误,由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进行错误信息更正后,报送贷款管理科对“黑名单”信息进行改正。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他人伪造、篡改“黑名单”信息的行为,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解释、修改及疑难问题的处理解决亦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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