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05-07 10:38:47  浏览次数:

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市(地)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省直、电力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行为,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年度第一次会议应在第一季度召开,以便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受委托银行、缴存比例、最高贷款额度的确定,增值收益分配和管理、呆坏账核销申请、管理费预决算审议等重大事项,必须由管委会决策确定。管委会会议应形成纪要,并与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一并保存。

    管委会重大事项决议、会议纪要应按照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170号)要求履行报备程序。管委会成员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备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所在城市管委会制定的各项制度。

  二、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

  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依据《条例》赋予的职责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加强与当地统计、工商、劳动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密切联系,准确掌握应建应缴单位情况,建立完整的应建应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数据库。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舆论工具,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提高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缴纳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文本中,要积极引导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依法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工作。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交、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各管理中心要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不断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为缴存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一)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各管理中心应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黑建金[2013]9号)和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确定的提取范围,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办理提取业务,切实维护缴存人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积极发展个人贷款业务。各管理中心要积极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个人贷款发放率。合理确定贷款条件和贷款额度,允许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允许购买省内异地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加强改进服务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精神,全面推行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服务方式由“一站式”向“一柜式”转变,积极开展预约服务,上门服务。要认真落实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黑建金[2013]8号)要求,开通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月扣划委托还款业务。已落实的,要进一步扩面增效,未落实的,要尽快组织实施,方便职工偿还贷款,维护职工切身利益。

  五、完善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一)完善风险防控体系。从政策制度、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等方面入手,明确关键环节,排查并确定风险点,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通过规范权力运行、强化风险防控意识,有效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二)加强管理中心分支机构管理。各管理中心根据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分支机构规模,严格按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2]137号)规定配置业务用房。要严格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责,认真落实国家“四统一”要求,统筹运作资金。财务管理要实现日清日结,账务核算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管理机构应设立综合柜员,能够独立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业务办结周期应与所属城市管理中心相一致。

  (三)强化内部稽核。各管理中心要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稽核制度,加强内部稽核监督,定期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业务办理、资金运作等情况开展专项稽核工作。

  (四)加强外部审计。各级审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依法予以处理。各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对提出的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立即进行纠正。

  六、加强社会监督

  (一)建立公开制度。各管理中心要结合实际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制度,做好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应定期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运行等情况。财务报告经管委会通过报当地财政部门,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应通过柜台、互联网和电话等方式,为职工和单位提供查询服务。柜台应提供近三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信息,电话及网络查询服务应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

  (二)进一步拓宽职工维权渠道。各管理中心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开通中心官方网站维权功能,通过开通“主任信箱”、“维权热线”、“官方微博”等渠道,满足职工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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