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0-12-15 10:40:06 浏览次数: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范围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1 | 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 现场检查 |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到受委托银行为所属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按比例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5% | 1次∕年 |
2 |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情况的监督检查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 现场检查 |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至12%之间。 | 5% | 1次∕年 |
3 | 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 现场检查 |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5% | 1次∕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