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牡公管委规〔2022〕2号
关于《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政策措施的起因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规定,向社会公布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有关规定
1.《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2.《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1〕2号)
3.《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牡公管委发〔2020〕3号)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1〕2号)、牡丹江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我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四、主要政策内容
(一)缴存基数上限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根据住建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及牡丹江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2022年度牡丹江市区及所辖县(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为16910.25元。
(二)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1〕2号),确定2022年度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为:牡丹江市区1610元,所辖县(市)1450元。
依据:
1.《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限额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2.《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牡公管委发〔2020〕3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且上限不高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