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牡公管委规〔2022〕1号

2022-06-10 15:54:18  浏览次数:


关于《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政策措施的起因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职工共同渡过难关,经市公积金中心深入调研,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有关规定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

  2.《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黑建房〔2022〕8号)

  3.《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2号)

  4.《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2号)

  5.《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牡公管委发〔2020〕3号)

  6.《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牡公管委发〔2021〕9号)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问题: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黑建房〔2022〕8号)相关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职工共同渡过难关。

  措施: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黑建房〔2022〕8号)相关规定,制定我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四、主要政策内容

  (一)自2022年6月10日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决定后,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自由职业者缴存职工,也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后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2022年12月31日前,经营困难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决定后,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也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2.《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规定审核缓缴申请,并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3.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在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视频会议上指出,“各地确定支持对象,原则上要简化程序,降低门槛”。为此,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缓缴企业审批权下放至市公积金中心。

  (二)2022年12月31日前,缓缴职工在缓缴期间不影响提取住房公积金。

  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2022年12月31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提取。

  (三)2022年12月31日前,提高我市租房提取额度,租房提取额度市区提高至19000元,县(市)提高至15500元。

  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当地住房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租房提取额度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以上,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求。

  2.《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

  3.《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一)规定,租赁自住住房的,市区每年不超过18000元,县(市)每年不超过14400元。

  (四)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全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限由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年内办理放宽至2年。

  依据: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由于《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并未对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限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为缓解缴存职工购房压力,将提取时限由1年放款至2年。

  (五)2022年12月31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缓缴企业,在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企业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2022年12月31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2022年12月31日前,受疫情影响的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核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按期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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