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牡公管委发〔2020〕15号

2020-09-23 16:18:58  浏览次数:


关于《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细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和国家政策不断调整,省住建厅于2020年4月印发了《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市公积金中心起草了《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3.《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4.《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公积金提取细则》共十章,四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提取范围、提取条件、提取凭证、提取时限、提取额度,提取程序,监督与责任、罚则、附则。

  四、主要修改内容

  (一)提取范围

  1.第四条(一)项,将原细则购买自住住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两项提取政策根据省办法进行了合并;

  2.第四条(三)项,将原细则承租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用于自住的,根据省办法变更为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租房自住的;

  3.第四条(四)项,根据省办法新增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提取业务;

  4.第四条(七)项,根据省办法新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业务;

  5.第四条(八)项,原细则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半年的,根据省办法变更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

  6.原细则法院强制扣划和管委会另有规定的两项提取业务,因省办法无规定给予删除;

  7.第五条,为原细则第五条、办法第十五条的家庭成员可以参与提取条件,根据省办法的规定变更为只有配偶可以参与提取;

  8.第六条,为原细则第十八条多人共有按比例提取的规定,根据省办法规定我市房屋共有的提取变更为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方可提取;

  9.第七条,根据省办法公积金贷款必须优先原则,参照上海、长沙、成都等先进地市的做法新增。

  (二)提取条件

  1.第十二条,根据省办法新增:“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须市公积金中心向购房地相关部门核实购房信息,购房信息真实有效可办理提取业务”;

  2.第十三条,根据省办法新增: “非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建造、翻建、大修、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情形,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提取凭证

  1.第十四条 (二)项,参与提取凭证删除家庭成员内容;

  2.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的一类借记卡增加哈尔滨银行,由原来的6家增加为7家;

  3.第十六条(一)项,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精简增量房申报表、契税完税证明;

  4.第十六条(二)项,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精简契税完税证明;

  5.第十六条(三)项,根据省办法新增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取业务,我市尚未实行相关政策并我市低保户不允许缴纳住房公积金,故引用原文;

  6.第十六条(五)项,根据省办法新增购买公有住房的提取凭证;

  7.第十六条(六)项,根据省办法精简购买拍卖自住住房的预告登记证及法院手续;

  8.第十六条(十)项,根据省办法新增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提取凭证;

  9.第十八条(二)项,根据省办法新增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凭证;

  10.第十九条,根据省办法新增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提取凭证;

  11.第二十二条,根据省办法新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凭证。

  (四)提取时限

  1.第二十五条,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限由原细则5年内变更为1年内;

  2.第二十六条,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限由原细则5年变更为12期,提前偿还贷款由原细则5年内变更为1年内;

  3.第二十八条,根据省办法新增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提取时限;

  (五)提取额度

  1.第三十二条,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限每12期提取一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也进行了相关调整,变更为近12期还款本息之和;

  2.第三十三条(二)项,根据省办法新增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

  3.第三十四条,根据省办法新增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提取额度;

  (六)提取程序

  明确了业务网点及网厅提取的流程。

  (七)责任和监督

  明确了缴存人与住房公积金各自的责任与职能,明确了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如对缴存人提取行为真实性有疑义的,可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八)罚则

  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业务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同时将失信人员信息报本地区诚信信息管理部门。

  (九)附则

  明确了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本市其他提取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规定办理以及本细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试行1年。市公积金管委会2019年4月3日印发的《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牡公管委发〔2019〕11号)和市公积金中心2019年4月11日印发的《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牡公管规〔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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