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0年度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2020-07-13 16:24:31 浏览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现将2020年度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一)缴存基数上限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根据住建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及牡丹江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2020年度牡丹江市区及所辖县(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为16288.5元。
(二)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0号),确定2020年度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为:牡丹江市区1450元,所辖县(市)1270元。
二、缴存额计算方式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缴存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人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三、相关事宜的说明
(一)严格执行缴存基数标准,缴存人缴存基数不得高于缴存基数上限,不得低于缴存基数下限。
(二)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牡公管发〔2019〕1号),规范核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于每年1、2月份调整缴存人缴存基数,且只可调整一次。
(三)此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执行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