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积金开户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材料认定标准的通知

2020-04-07 16:26:25  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便于各办事处和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业务。经与市社保局、相关企业联合深入研究后,根据《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牡公管委发﹝2020﹞3号)、《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的通知》(牡公管发﹝2020﹞2号)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时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的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已参保养老保险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时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的认定标准。

所在单位专管员须提供有牡丹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或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印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含近12条缴费记录),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为社保系统下载打印的,还须加盖单位印鉴(公章或财务章)。各办事处在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业务时,须审核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单位和住房公积金开户单位为同一单位;同时,职工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有连续两月以上(含两月)欠缴记录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予开户。

  二、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新参保养老保险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时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的认定标准。

  由于新参保养老保险职工当月建立养老保险账户,次月社保系统方可生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为此,所在单位专管员须先提供在社保系统截图打印的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并加盖单位印鉴(公章或财务章),同时,填写《承诺书》保证于次月补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各办事处当月为新参保养老保险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次月补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

  三、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由省内其他城市转入我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时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的认定标准。

  由于,养老保险转移职工办理账户转移周期为三个月。为此,各办事处可凭单位专管员提供的《黑龙江省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为其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业务。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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