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程项目审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程项目审核办法的通知
牡公管规〔2020〕1号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程项目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经中心党组研究决定,现将《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程项目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月10日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程项目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程项目备案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和《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审核办法,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程项目、企业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度、市场行为等能否作为贷款项目的综合审核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企业住房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统一审核标准的运作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审核内容
第六条 审核内容包括下列三个方面:
(一)建设行为。主要包括:建设审批、配套费缴纳、建筑建设情况等情况。
(二)营销行为。主要包括:预(销)售审批、预(销)售行为监管、住宅交付使用、期房转现房等情况。
(三)其他。主要包括:开发资质、企业经营、依法纳税、银行信用等情况。
第七条 贷款项目所需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贷款项目登记备案:1.审批表及开发企业承诺书;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营业执照》;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5.《开户许可证》;6.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及企业信用报告;7.规划图;8.《竣工备案证》(现房)。
(二)同一贷款项目备案:1.审批表及开发企业承诺书;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项目备案资格:
(一)超过限缴期限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开户企业信用记录不良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拖欠工程款,经有权机关核实认定后拒不还欠的。
(六)偷、逃、抗税或者逃、废银行债务的。
(七)经核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出现违法经营、资金短缺、抽逃资金、金融欺诈或其他法律纠纷等问题,使企业正常运营或项目建设受到影响的。
(九)公积金中心认定开发企业存在的其他不良情况。
第九条 实行开发企业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出具证明,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重新进入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核程序,恢复进入审核资格。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贷款项目登记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贷款项目现场勘察确认。开发企业向所在区域公积金业务部门提出贷款项目备案申请[市区开发企业向贷款管理科申请、县(市)开发企业按照贷款项目所在位置向各县(市)办事处申请],由贷款管理科、各县(市)办事处工作人员对项目备案楼盘进行现场勘察确认,填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工程项目现场勘察确认单》。
(二)贷款项目材料立卷。贷款管理科及各县(市)办事处根据开发企业报送的基本材料进行立卷,由负责贷款项目审核人员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工程项目现场勘察确认单》、楼盘建设照片及本办法第七条(一)中所列各项材料一同扫描、录入至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系统中[其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需扫描原件,其他材料扫描复印件(需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三)贷款项目材料审核。贷款管理科对各贷款项目电子扫描及系统录入信息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注明具体原因退回至负责贷款项目的审核人员,由审核人员更正问题并重新提交贷款项目材料。贷款管理科确认审核后,由贷款管理科负责人、主管副主任、主任逐一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系统自动将确认信息回执到贷款管理科及各县(市)办事处贷款项目审核人员处,由贷款管理科及各县(市)办事处贷款项目审核人员通知开发企业备案成功。
第十一条 同一贷款项目备案。现场勘察确认、材料立卷及材料审核与贷款项目登记备案程序一致,扫描、录入至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系统中的材料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工程项目现场勘察确认单》、楼盘建设照片及本办法第七条(二)中所列各项。
第十二条 办结时限。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贷款管理科及办事处应当在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工作。现场勘查结束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形成材料立卷及系统录入,并提交待审。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贷款管理科及办事处应当在受理时当面一次性告知补正。由于开发企业补充、完善资料导致的时间延误,不计入规定时限范围内。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由贷款管理科及各县(市)办事处按照《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标准整理归档并保存,以备后期查阅。
第四章 备案后的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在跟踪管理过程中发现开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不受理其后期开发项目的贷款项目登记备案:
(一)申请贷款项目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出具未经住建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虚假首付款证明的。
(三)已备案楼盘出现停建、烂尾的。
(四)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勾结,骗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串通购房人虚抬房价,导致零首付的。
(六)开发企业被列入政府部门失信名单的。
(七)拒绝或者阻挠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八)未按期办理期房转现房,导致借款人未如期办理现房抵押手续的。
(九)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导致借款人未如期入住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程项目审核实行工程项目属地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牡丹江县(市)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工程项目审核工作由县(市)住房公积金办事处负责,即在市公积金贷款管理科的监管下进行初审、现场调查、组织备案和报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市公积金中心2016年12月13日印发的《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工程项目审核办法》(牡公管发〔2016〕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