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公管规〔2024〕3号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 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3-25 10:25:33  浏览次数: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制定《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5日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销户、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预缴登记、缴存入账、缴存比例变更、缓缴、补缴、账户信息变更、专管员或专管员信息的变更、集中封存、预缴退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变更、账户封存和启封、账户信息变更、账户同城转移、账户异地转移、退缴、并户、查询和证明业务。

  第三条 专管员在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简称业务网点)办理缴存业务,也可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网上业务大厅业务办理协议,在网上业务大厅(简称网厅)办理单位汇缴和账户信息变更、职工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职工账户封存和启封等业务。

  第四条 单位账户的设立。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管员注册登记,并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包含组织机构代码的营业执照等证书(企业无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专管员身份证。

  第五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预缴登记、缴存入账。专管员应每月按时办理预缴登记、缴存入账业务,保证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缴户零余额。柜面办理的,应提交代扣代缴汇总表;网厅办理的,可在网厅办理完汇缴登记业务后通过固定的银行账户将资金转入市公积金中心银行账户,系统自动入账;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托收协议的,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单位申请扣款并直接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通过网厅、托收方式办理汇缴业务的单位,业务回单可在任一业务网点或网厅打印。

  第六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发生变化的,专管员应在办理缴存业务前调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的,须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申请表,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后予以办理。

  第七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单位申请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交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原件、本单位关于补缴缓缴期间资金的计划或承诺原件。

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为一年,单位期满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延期的,应在缓缴期满一个月前重新申请。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

  第八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补缴。单位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包括: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须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后予以办理。

  第九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须提交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后予以办理。

  第十条 单位专管员或专管员信息的变更。单位专管员相关信息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信息变更申请表和专管员身份证,在业务网点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并无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可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委托至市公积金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管理,须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托管申请表、集中封存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后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缴退款。单位住房公积金退缴是指从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缴户退款至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须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预缴退款申请表、专管员身份证,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后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单位账户销户。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为职工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手续,也可根据职工意愿,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我市自由职业者专户继续缴存,单位预缴户金额应为零且无非销户类职工账户,并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申请表。单位合并、分立的,须提交单位合并、分立批准文件及合并、分立后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须提交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材料;单位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证明材料,并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后予以办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取得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单位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开户手续。提供电子版的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明细表、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市公积金中心借助人社部门数据对新开户职工进行核查,如发现虚构劳动关系进行开户的,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账户强制封存,并将单位账户和职工账户列入黑名单中。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专管员应在办理缴存业务前调整,填写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基数变更明细表。市公积金中心于每年7月发布当年最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职工缴存基数调整应在标准上下限范围内。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发生变化的,专管员应在办理缴存业务前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单位为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的,须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比例变更申请表,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后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和启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业务,并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启封/封存申请表、个人账户封存的证明材料(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业务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无效后,市公积金中心可依据职工申请办理封存业务。

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后,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业务,并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启封/封存申请表。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职工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的,应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等。专管员代办的,除提供以上要件外,还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专管员身份证。

除身份证号码升位等一般性信息变更外,职工本人应到场办理,集中封存职工应由本人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城转移。职工在牡丹江市所辖行政区域内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原单位为职工办理封存业务后,须职工所在新单位专管员在缴存地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并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劳动关系变动证明原件。

  第二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职工在我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有账户资金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职工本人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办理,也可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职工身份证到缴存地业务网点办理。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专管员代为申请,需提交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职工从我市转出的,原单位将个人账户封存后,职工前往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或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申请办理异地转出业务。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退缴。职工住房公积金退缴是指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退款至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缴户。专管员办理业务时,须职工本人到场,并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退缴申请表、专管员及职工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并户。职工在我市公积金中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专管员须将职工的所有个人账户转移到一个单位账户下进行合并,并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并户申请表、职工身份证原件。专管员代办的,除提供以上要件外,还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三条 查询、证明业务。职工本人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查询或持身份证线下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缴存明细等。市公积金中心应按职工申请出具相关的缴存证明。职工本人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申请出具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结清证明等,其中,职工持身份证线下申请开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时,职工本人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不得开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

  第二十四条 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须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申请表、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包括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单位关于恢复缴存比例的计划或承诺原件,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市公积金中心2020年1月19日印发的《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牡公管规〔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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