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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变更业务操作流程 (试行)

2024-09-02 15:25: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全面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本操作流程适用于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根据实际需求,变更《住房公积金个人借贷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申请贷款展期或缩期。

第二章 贷款展期

第三条 贷款期内,当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贷款展期:

(一)因失业,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因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致使借款人无力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因收入明显下降,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条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需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及抵押物共有人身份证原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公证委托书原件;

(三)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失业,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应提供相关部门依职权出具的失业证明等;

(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致使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甲级医院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和直系亲属证明;

(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应提供缴存基数降低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的,审核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贷款已正常还款满12期(含),且变更后剩余还款期数在12期(含)以上;

(二)还款期间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且当前不存在逾期未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贷款期内,借款人须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四)未办理过贷款展期业务;

(五)抵押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并已办理现房抵押业务;

(六)展期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七)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取整数);

(八)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取整数);

(九)延长期限后,当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期限延长之日起,应按当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五年以内的,变更后如超过五年按五年以上利率执行);

(十)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申请贷款展期变更的,应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且变更期限应保持一致;

(十一)依据《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按照展期后的贷款剩余期限、利率,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六条 展期业务操作流程

(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及抵押物共有人持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办理;

(二)权证入库岗人员登录“牡丹江公积金业务系统”,点击“贷款担保变更”业务项,进行抵押人信息维护;

(三)业务人员登录“牡丹江公积金业务系统”,点击“贷款期限变更”业务,输入借款人证件号码,业务类型选择“展期”,在“展期期限(年) ”处填写展期后的贷款期限,在“展期变更原因”处选择具体原因;

(四)按流程逐级审批;

(五)审批通过后,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变更审批表》、《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及抵押物共有人签字,扫描上传形成电子档案,纸质材料归档,业务提交至权证入库岗;

(六)配合公积金中心赴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业务;

(七)公积金中心授权专人负责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准借款人及他人领取;

(八)权证入库岗人员登录“牡丹江公积金业务系统”,通过“待办”项,进入“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点击“贷款担保变更”业务项,进行抵押人信息维护,逐级审批后,回到主界面,点击“审批通过”,业务办结。

第三章 贷款缩期  

第七条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缩期,须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及抵押物共有人身份证原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公证委托书原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缩期的,审核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贷款已正常还款满12期(含),且变更后剩余还款期数在12期(含)以上;

(二)还款期间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且当前不存在逾期未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贷款期内,借款人须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四)未办理过贷款缩期业务;

(五)缩期后的利率仍按《住房公积金个人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六)缩期期数应为12期的整数倍;

(七)依据《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按照缩期后的剩余期限,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九条 缩期业务操作流程

(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及抵押物共有人持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办理;

(二)业务人员登录“牡丹江公积金业务系统”,点击“贷款期限变更”业务,输入借款人身份证号、业务类型选择“缩期”、在缩期期限(年)处填写缩期后的贷款期限,点击“打印”,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变更审批表》,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及抵押物共有人签字版签字,业务人员上传材料,点击“提交”,业务办结。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十条 经审核同意办理贷款期限变更的,公积金中心应根据贷款当期余额、还款方式,按贷款期限变更后的剩余期限、利率确定并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和缩期,间隔期须满足正常还款12期(含)以上。

第十二条 办理贷款展期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如不配合公积金中心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物期限变更业务,公积金中心可不予办理上述业务。

第十三条 本操作流程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操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相关政策一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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