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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2024-05-20 15:22:00  浏览次数:

各缴存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4]1号)文件要求,我市自20245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后的住房公积缴存基数下限标准分为二档。第一档:市区为1850元;第二档:县(市)为1750元。

  各缴存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低于上述基数下限标准的,须在2024731日前到市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网点或者单位网厅办理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业务,逾期未办理的将无法正常办理汇缴业务。同时,202451日至基数调整日期间的公积金缴存差额应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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