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一)依法全面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进行,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涉及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及无公开价值的外,全面对社会、公众公开。
(二)真实公正,有利监督。公开的内容客观真实可信,方便公众办事,便于公众知情,有利于公众监督。
(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二、政府信息公开依据
(一)政务公开内容应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发布。
(二)对涉及下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政务公开事项,在公开时应注意与下级部门的公开同步进行。
(三)对公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可以公开的应予公开,公开内容应告知有关当事人。
(四)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后,应收集公众意见和反应。对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做出说明解释。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加强舆论宣传,做到广为人知。
(二)在办公地点设立政务公开拦,公布办事机构及职能、办事人员,办事制度、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在中心网站上设立专栏,方便群众查询住房公积金法规、动态、信息等事项。
(三)中心公务人员实行佩带身份名片牌上岗,并摆放有姓名、职务、职责的桌牌。
(四)设立政务公开举报箱。设立举报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确定专人负责群众意见的收集、登记、交办、反馈、归档等。
(五)对内实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公示制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六)编印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手册,发给单位和广大群众,实行事前公开工作计划、事中公开办事过程、事后公开办事结果。
(七)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群众评议活动,把群众评议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内容之一。
(八)聘请来自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人员,担当政务公开监督员,经常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政务公开方面的意见。走访重点企业,宣传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介绍住房公积金政务公开工作动态,征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做好超前服务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获取途径
凡被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及其缴存职工普遍关注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问题,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后对外公开。坚持对社会公开和对内部公开相结合,以对社会公开为重点,凡是不涉及国家机密和单位秘密,不涉及社会稳定的都要公开。
通过营业厅、客服电话、网站对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1)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公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3)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机构、办事人员、工作职权、职责,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守则、廉政准则、工作纪律;
(4)公开举报电话,监督复议办法与措施;
(5)公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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