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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2024-07-02 16:38:02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保障购房职工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减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减轻偿还贷款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条 本业务操作流程适用于在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业务操作流程所称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申请人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暂不包含公积金组合贷款)。

第四条 本业务操作流程所称的商业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而向银行申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暂不包括公积金组合贷款)。

本业务操作流程所称的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商业银行是指已同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业务协议》且已完成商转公贷款对公收款账户备案的受委托银行。

第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的商转公贷款采用顺位抵押方式,即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借款申请人在未结清原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原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增加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市公积金中心为该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同意协助办理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业贷款。

第六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商业贷款银行须同意借款人以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并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二)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且原抵押房屋处于抵押状态,同时商业银行须为此抵押房屋的唯一抵押权人,公积金业务人员须进行核实;

(三)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且此笔贷款近12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无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或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五)原商业贷款的抵押人须与公积金贷款抵押人为同一人。

(六)原商业贷款借款人的贷款信息和个人基本信息须与公积金借款申请人的贷款信息和个人基本信息保持一致。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二手房贷款)核定,且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等于或小于)取千位以上整数。

如公积金贷款金额低于商贷余额并超出商业贷款一期还款额的,须先自筹资金偿还超出的商贷金额,并重新打印贷款余额证明,用于公积金审核,否则,不予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须在商业贷款还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八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等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4.原商贷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和近12个月《还款明细》

5.原商贷银行《借款合同》;

6.借款申请人名下指定银行办理的支持通存通贷的一类借记卡;

7.《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8.商业银行《同意书》(自行下载打印);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的办理流程:

1.向原商贷银行提交申请。借款申请人登录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https://www.mdjzfgjj.cn)→点击“下载中心”下载打印商转公贷款的《同意书》,向原商业银行提交申请,须经商业银行同意后,借款申请人方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2.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贷款要件到公积金业务网点提交贷款申请,窗口业务人员按照《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牡公管委发〔2020〕16号)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抵押权顺位登记》,商业银行须加盖可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的专业印鉴;

3.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贷合同》借款申请人执有效的《商业贷款与住房公积金抵押权顺位登记》到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贷合同》,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4.办理房屋顺位抵押登记。借款人在公积金业务网点通过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办理房屋顺位抵押登记,将市公积金中心登记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5.权证入库、发放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抵押权证入库登记,并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商转公贷款对公收款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6.商业银行办理注销登记。商业银行自收到款项后,须同借款人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商业贷款结清手续,并将结清证明和解除抵押登记相关证明传至市公积金中心,同时商业银行须通过“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使公积金成为该房屋唯一抵押权人。

第十条 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确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至放款期间,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提取。

第十 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停止办理商转公贷款:

(一)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

(二)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原商业贷款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

(三)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

(四)影响市公积金中心抵押权实现的其他行为。

第十 违反本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关规定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公积金借款人立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 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公积金缴存余额)连续6个月高于85%(含)时,市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当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连续6个月低于85%时,市公积金中心将重新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十 商转公贷款仅限于市本级各办事处实行,县(市)办事处在取得当地商业银行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意后可参照市本级试行。

第十五条 本业务操作流程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业务操作流程自2024年7月1日起实行,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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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同意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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